各学院(部、处)、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个人发放劳务费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作为支付方,在向校外个人支付符合规定的劳务费用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已经报销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范围
学校向校外个人支付以下七类服务费用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常见场景主要包括: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等。
三、起征点与税率
起征点:每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的,全额计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征收率:增值税目前减按1%执行(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附加税费随增值税一并代扣,城建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超过的减半征收。
四、重要提示
为确保平稳过渡,本月劳务费申报系统开放至22日。请在10月22日前完成本月劳务费申报提交,逾期按新政策执行。
新政策施行后经办人需要:①在系统中填写信息;②跟踪学校端代开申请的发起情况;③督促劳务提供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及时确认信息;④经办人需要重点提醒:如果劳务提供人未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需先引导其完成注册,外籍人员同样要完成这一步骤。
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独立税种。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同一笔劳务费支出,学校将同时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系统升级安排:为满足代扣代缴需求,财务薪资平台将于2026年11月进行升级,具体操作指南和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请与财务处相关人员联系。
官方政策链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609/t481488.html
财务处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