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电财〔2021〕7号
上海电力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货币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的各类货币资金。
第三条 管理内容:对学校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收入管理
第四条 财政拨款资金。根据财政批复的预算 (含八项收入),对通过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按季分月通过财政业务平台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使用额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收入并上缴财政后,及时通过财政业务平台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六条 其他收入的资金。学校的其他各项收入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相关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出形式有国库集中支付、银行存款支付、无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等。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再由国库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进行支付的手段。
一、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根据学校经济业务,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学校涉及下列项目的支付必须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补助款。
2.非集市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等,具体根据当年度预算批复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执行。
3.基本建设资金。
4.其他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各类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依据学校的经济业务,由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支付形式包括公务卡支付、零余额支付和其他财政授权支付。
1.公务卡支付,是指我校职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支付。详见《上海电力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2.零余额支付,是指学校按照预算计划每月申请用款额度,市财政批复后将额度下拨到学校零余额账户。学校根据预算项目使用支付的一种方法。
3.其他财政授权支付形式。其他授权支付是指未使用公务卡、零余额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三、银行支付,是指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所发生各项支出,学校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各二级部门申办需要银行办理银行支票、电汇、转账、银行本票等方式的支出。
四、无现金支付,是指支付时,为了减少相关的现金风险,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报销人员的等候时间,在报销过程中不再以支付现金为报销手段,而将报销金额直接支付到报销人的银行卡中的一种资金支付方式。对于聘用期超过半年的劳务费、学生各类津补贴、学生医疗费报销等均应通过“薪资平台”上传发放。
五、现金支付,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不能采取转账、公务卡支付或无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所发生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出等。小额支出单笔金额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将每天收到的资金应当及时送存银行,每天存放在保险箱中的备用金不得超过 1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银行存款间资金的调度,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利用银行存款进行开展任何有风险的对外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新设银行账户,应当由财务处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先行到拟开户银行实地察看,形成书面报告后,报校领导审批,并按照程序向教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待主管部门批复后开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大学
2021年10月8日